


冻结和执行
当债务人未能自愿付款时,对债务人财产或资产的扣押可以是一种有效的强制付款方式。可以对不同的资产进行扣押,包括银行账户、不动产(如商业建筑或住宅)、动产(如车辆、库存)、企业股份、工资(薪水)或债务人向第三方的应收款项(例如未付款的发票或债务人从第三方收到的欠款)。
在作出判决后,必须执行判决。这意味着,可能需要将被扣押的财产出售以偿还债务。
外国仲裁裁決的执行
执行外国判决比执行国内判决要复杂得多,因为涉及到国际因素。这个过程取决于多个因素,包括国家法律、国际条约以及相关国家之间的合作程度。
为了在荷兰执行外国判决,除非有一些例外情况,首先需要获得荷兰法院的许可。这一许可程序被称为“执行认证程序”(exequatur)。执行认证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外国判决具有与国内判决相同的效力。
对于欧盟(EU)内的国家,自2015年起,适用欧洲理事会于2012年12月12日颁布的欧洲条例1215/2012(Brussel I-bis),它是2000年12月22日欧洲理事会颁布的条例(EG)Nr 44/2001(Brussel I)的继任者,旨在简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、承认和执行程序。如果是无争议的债务(即债务被承认,未被反驳,或者被告在被传唤后未出庭),欧盟的欧洲支付令程序可以提供解决方案。该程序是欧盟内的标准化法律程序,允许债权人在其他欧盟成员国快速有效地强制执行付款。
中国是1958年《纽约公约》的签约国,该公约也被称为《纽约公约》。该公约规定了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。为了在荷兰执行来自中国的仲裁裁决,荷兰法院首先必须判定该外国仲裁裁决是否符合公约中规定的标准,以及符合《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条款。如果法院承认该裁决,仲裁裁决将正式转化为荷兰可执行的判决。